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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
发布日期:2011-8-26 0:0:0 浏览次数: 字号:[ ]
 

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提交下列材料:

1、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书;

2、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(附件三);

3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;

4、房屋产权证明、房屋租赁合同等办公场所使用证明;

5、派驻分所的律师(三名以上)名单及分所负责人人选;

6、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;

7、派驻分所律师个人身份等证明材料;

1) 简历:个人基本情况及求学、就业和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经历;

2)居民身份证、律师执业证;

3)户籍迁移证明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;

4)保证专职从事律师执业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的承诺和声明;

8、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满三年、有执业律师20人以上,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的证明函(外省市的,需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加盖公章)。

9、一式三份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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